来源:证监会发布
监制:柯成韵
本文编辑:张爽
一是风险识别与评估程序存在严重缺陷,未针对重大错报风险设计和实施进一步审计程序。有的会计师事务所在公司货币资金期末余额大、“存贷双高”明显、存在舞弊风险的情况下,仍未识别货币资金重大错报风险。有的会计师事务所未对公司生产成本大幅波动、原材料频繁结转等异常情况保持合理怀疑,未进行有效核查或追加必要的审计程序。
二是鉴证、评估等程序执行不充分、不适当,核查验证“走过场”,执业报告“量身定制”。有的会计师事务所未对函证过程保持有效控制,监盘程序执行不到位。有的资产评估机构按照公司预先设定的价值出具评估报告,签字评估师未实际执行评估程序。
三是职业判断不合理,形成的专业意见背离执业基本准则。有的证券公司作为财务顾问服务机构,忽视公司项目进展的不确定性,导致收入预测与实际情况存在重大差异。有的律师事务所在审查合同效力时,未履行特别注意义务,未发现公司无权处分资产等情况。
四是严重背离职业操守,配合、协助公司实施造假行为。有的从业人员配合公司拦截询证函,伪造审计证据。有的会计师事务所按公司要求提前约定审计意见类型,签署“抽屉协议”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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